网络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本站首页 > 网络法规 > 正文

忻州师范学院信息网络管理规定

时间:2014-04-08 16:01  作者:  点击量:

忻州师范学院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我院信息网络管理,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畅通,提高信息网络应用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设立信息网络中心,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拟定信息网络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工程,管理全院的信息网络设备设施及其它网络资源,保证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完成维修维护、安全管理、用户注册、计费收费等日常工作。同时,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指导校园网的应用,不断提高信息网络的运行水平和信息网络应用水平。
第三条、为了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发挥院内局域网的功能,促进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鼓励院内各部门、各单位建立自己的院内网站。院内网站以网上远程教学、交流教学和科研成果、本单位工作的宣传、咨询为主。院内网站由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
第四条、入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与计算机信息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我院信息网络管理规定及信息网络中心的有关规定和机房规则,遵守上网道德。不得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入网用户注册登记
第五条、我校的教职工和正式注册的学生都可以使用学院的信息网络资源。所有用户入网,必须由所在部门、单位审核资格后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申请,经注册取得合法的用户名(账号)方可上网。
第六条、用户一经注册,其帐号在学院局域网内的任何联网微机(如私人微机、办公室微机、公共场所的微机等)上有效。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让。用户帐号、密码安全由入网用户本人负责。
第七条、信息网络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注销,并对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三、网络的运行
第八条、信息网络工作人员(包括信息网络中心工作人员及各院内网站管理人员)要本着为用户服务的原则,克尽职守,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理,按时完成网上信息发布工作。
第九条、信息网络中心管理人员要作好网络运行记录,保存好运行记录及有关资料。
第十条、信息网络维护人员要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注册用户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到信息网络中心进行申请、登记,方可发布。学院主网页发布信息的内容,由学院办公室组织,宣传部负责审核,信息网络中心制作和发布。院内网站发布信息的内容由部门领导负责审核,在本站或信息网络中心发布。
四、院内网站建设
第十二条、院内网站组织的网页,由信息网络中心统一存放和在校园网上发送。各网站可以通过登陆网络或传送可移动介质的方式,把信息传送到信息网络中心的服务器上,并办理有关的信息发布手续。
第十三条、院内网站必须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信息网络管理员,并在信息网络中心备案,由其全面负责当地网站的信息管理、制作、传送和发布事宜。信息网络中心应指导、帮助院内网站完成网上远程教学课件、网页的制作和管理。
五、网络安全保护
第十四条 入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入网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六条、入网用户不得在网上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政策的;煽动民族仇恨、种族歧视的;宣扬反科学、反社会、黄、赌、毒、教唆犯罪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第十七条、入网用户不得在网上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危害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八条、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保护网络设备、设施安全的义务。安装有网络设备设施的公用房舍的使用人负有保护设备设施不受人为破坏的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要迅速报告信息网络中心。学院电力管理部门要将停电和非正常供电的情况及时通报信息网络中心,并保证接地、避雷等外围安全设施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信息网络中心管理员同时也是网络安全员,各公用站点的管理员也是该站点的网络安全员。各公用站点的网络安全员要对管理范围的站点的安全负责,公用站点上出现安全问题,将追究管理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学院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网上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信息网络安全意识。在有关信息网络技术培训和计算机课程中,必须包含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的教学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我院有关规定上网者、违反网上道德者、破坏网络设备设施者,一经发现将按我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送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六、信息网络收费
第二十二条、入网用户以在网上使用的信息流量计信息网络使用费。信息流量是指接入“国际互联网”或“中国教育科研网”等院外网的信息流量。使用院内局域网不计信息流量。
第二十三条、我院的信息网络使用费收费标准将根据院外接入网资费标准的调整,由信息网络中心定期做出调整,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校园网收费实行统一管理。教职工用户的信息网络使用费在发放工资时扣除。学生用户须预交信息网络使用费,并登记到网络计费系统内,由计算机计费和扣费。学生用户没有预交费或费用用完,系统将自动停止其院外接入网的使用权。具体计费方法和启动计费时间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入网用户使用公共场所(电子阅览室和计算机实验室等)的微机上网,信息网络使用费不包括在上机机时费内。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单位在网上从事与学院有关的业务工作需免费使用信息网络者,须到信息网络中心申请,填写“公务上网审批表”,由主管院长审批后可开设临时账号,免费上网。
七、其它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