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新校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有序开展,加强校园网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忻州师范学院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办法》(院政[2019]38号)和《关于成立忻州师范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的通知》(院党发[2018]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络是指在学院区域内的所有计算机网络(含有线网络、无线网络)、运营商通信网络(含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校园无线WiFi)、校园内部通讯基站及建筑物、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建筑物内部弱电设备间和桥架等设施设备及场地(所)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校园网运营归口是指学院与运营商及第三方的合作运营归口。
第四条 信息网络中心作为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是学院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校园网的建设、运行及维护,在校园网络管理方面具体负责:
1.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通信网络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
2. 维护校园网络的运行秩序。负责通信网络系统资源建设项目的实施、资源(包括各节点机房、光缆、管道、设备间、桥架等)使用调配、日常运行与维护。
3. 负责制定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准入制度及其业务规范,对运营商入校维护设备统一进行协议化管理。
4. 统筹通信网络设施共建共享、对外合作、资源使用的相关合作事项,监督其按照合同和协议开展业务。
5. 负责学院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各种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技术保障和维护。
6. 保障校园网络畅通,开展信息化服务、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五条 任何运营商进入校内进行通信建设、维护等服务行为均须报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审批,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校内实施。未经批准,任何运营商、校属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 在校内接入各种电话、网络及通信设施。
2. 出借或出租场地、空间用于非校内通信设施建设。
3. 与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
4. 在校内进行与校园网络相冲突的商业行为。
5. 影响学院信息化整体部署的行为。
对实施上述行为的运营商、学院各部门(处室、院、系、部、中心)或个人,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对不听劝诫者,报请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研究同意后,由学院相关部门实施制止(或清除)行动,同时追究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涉及与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的合作,由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研究讨论并提出初步方案,报请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批准;需要招标的项目,讨论之后提出招标方案(注明相关技术要求),由学院统一负责招标。凡涉及运营商通信服务的合同,按学院相关文件要求统一对外签订和管理。
第二章 校内通信电缆、缆沟管理
第七条 禁止任何运营商私自建设和使用学院通信缆沟(管道)和线路等基础设施,私自在学院楼宇里架设通信线路、使用通信井和通信机房等。
第八条 校园内所有线路必须在地下敷设,任何运营商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线路时,须经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用后即拆。对违规架设的线路,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有权依据校园网规划进行清理拆除。
第九条 为了保障运营商通信线路的可识别性,运营商应在通信线路、中继设备、终端设备等的适当位置,标明功能、用途、管理方及其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校园内运营商进行通信线路施工(含室内及室外施工)前,运营商施工方须事先向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将相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提交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批准。未经批准的申请,一律不得施工。获准施工的项目,必须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施工标识,施工人员统一佩戴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配发的施工证,便于师生监督。施工时应按审核同意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有权要求运营商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要求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运营商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运营商的施工都须保护正常运行的校园网内网线路、各楼宇建筑装修、及节点机房设备等公共设施。因运营商人为原因,造成公共设施破坏、损毁或校内网线路中断的,学院将依法依规追究行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要求限期恢复原样。
第十二条 任何运营商施工后的设备及线路均由运营商负责管理,如出现设备和线路因施工原因引起的后续问题,由运营商负责限期整改,否则,学院有权停运处理。
第十三条 校园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对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均采取有偿租用方式。生活服务类(如自动存(取)款机、售货亭、一卡通终端等)信息化设施建设,须征得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同意,并按学院相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三章 校内移动通信基站管理
第十四条 移动通信基站(包括室外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终端(如移动电话、便捷式电脑等)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电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顶塔、落地塔、单管塔、增高架等支撑设施和天面、机房、专用传输线路、电源等)。
第十五条 如运营商须在校园内架设重要基础设施,须经学院相关部门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协商讨论后报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运营商须合理规划使用低功率分布式信号放大设备,不得在校内兴建大功率基站等高能无线发射设备。
第十七条 基站选址须符合学院校园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尽量避开重点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和师生居住区。必须在居住区选址的,应优先在非居住建筑物上考虑,并尽量采用集约化和室内分布系统。
第十八条 基站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及基础通信管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对其它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对其它无线电系统产生干扰、对相关建筑物或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方须依法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基站的建设与维护应充分考虑学院建筑的安全性,要经过事前充分调研,确保不损坏建筑楼顶及装饰的条件下开展施工,后期基站维护需各运营商与学院统一签订相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章 其他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仅支持与学院有合作协议的运营商在校内开展活动,运营商在学院开展的日常经营活动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未经学院授权,不得使用与学院名称或与学院业务名称相近的名义开展营销活动,不得开展有损学院声誉的活动。
2. 须在学院统一安排下,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开展活动,不得在校园内开展拉横幅、散发小广告、随意张贴业务宣传单等有悖于校园管理要求的活动,不得开展有悖于学院办学和人才培养要求的经营性活动。
3. 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诋毁、贬损、攻击竞争对手,禁止开展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合作运营商须与学院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工作24小时联系机制,在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发生时,合作运营商须配合学院开展好网络安全、信息安全、舆情监控、重大敏感事件的实时监控,做好停断网及用户行为追踪、溯源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运营商在学院开展的基站建设、设备安装、经营场地及资源租用等相关业务,所收费用均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忻州师范学院运营商通信资源进校申请/备案审批表